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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托管会带来哪些金融服务需求

2021-11-12 0

      近期,山西省宣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服务条例对各级政府在引导和协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方面的职责予以明确,并规范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的合同范本、履职等情况。而在此之前,安徽、山东等省份也已通过公开进行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推广新模式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推进力度。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自2017年原农业部发文推进这一农业经营方式后,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再次强调要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不断提升生产托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根据今年较早时间的公开数据,全国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已达44万个,托管面积超过15亿亩次,覆盖小农户6000万户。对比总体耕地面积,不难发现,农业生产托管已成为我国农业重要的生产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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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托管较早出现是在2015年。能在短短6年间达到这样的覆盖率,是因为农业生产托管与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方向以及城乡关系有一定契合度。从小农户角度看,如今农业生产经营已不再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很多农户都通过长期外出务工或亦工亦农的方式实现增收,但对他们来说,土地仍具有基础保障功能;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仍较高、附加值提升缓慢,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土地价值仍然不高且未突破静态价值,因此,不少小农户有委托他人完成农业经营的需求,却并不倾向于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取租金收益。对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而言,流转确实能够带来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不过前期土地租金的集中支付对于其现金流是较大考验,过程中一旦出现风险也可能导致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另外,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本身需要培育一大批职业农民。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经营者平均年龄偏大,在接受新技术和理念方面难度较大,加之亦工亦农的经营方式使其无法专注于农业生产,这可能会带慢农业转型的节奏。农业生产托管可以缓解上述问题——小农户托管费用的前期支付能够缓解托管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紧张问题;通过合同约定更高效益,小农户在解放劳动力的前提下可以从土地中获得更多收益;托管经营主体要想完成托管目标并实现盈利,就必须专注于农业生产经营,并能够在此过程中积累并推广农业技能和技术,这有助于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向前推进。

      生产方式的转变必然带来金融需求的变化。

      除了土地经营权没有流转之外,相较于土地流转形成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种经营方式的另一个特征是农业生产托管并不一定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经营。像在东三省地区,小农户土地本身就是成片连方的,加上当地外出务工的占比更高,当地托管比较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经营;不同于此,记者在山东、安徽都看到,即使一个村子里托管总面积已有上千亩,受托经营土地也可能是零散的。要想通过连片种植获取更高收益,托管主体必须通过前期完成约定收益来吸引更多农户与之达成托管协议,这除了要求其本身的能力外,农业保险也是必要的。一家全国性农业生产托管企业的山东市场负责人告诉记者,特别是在全程托管模式下,生产经营责任基本都转移到了托管主体这边,这就使得不只是托管主体需要运用农业保险降低损失,小农户也需要保险来保障双方的责任履行。因此,农业生产托管对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障能力会有更高的要求,据了解,已有部分省份的农业托管主体参与到了农业收入保险创新的试点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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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序推动农业生产托管覆盖面的不断扩大,银行机构服务也需不断跟进。为满足小农户的托管需要,建行黑龙江分行近几年创新推出了“土地托管贷”业务。除了类似的“春借秋还”的资金需求外,银行机构还应关注小农户在解放劳动力之后的经营活动和资金需求。记者在黑龙江海伦看到,不少小农户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将土地全托出去后,有的利用农机资源专门开展农业服务,有的则转到了流通端开展农产品购销,成为了农业托管主体的合作方。针对于此,银行机构应继续挖掘其融资和支付等金融需求,以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的转型。此外,为防止小农户支付的托管费用被挪作他用,保障所投资金能够持续在农业产业中形成良性循环,银行还可以为农业生产托管资金提供账户监管服务,确保托管服务过程中的资金支出有依据。这不仅可以促进托管主体形成电子管理手段,还能够通过资金追踪提升农业生产托管的规范程度和效率。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宋珏遐 图片来源于网络,文字与图片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转载:北京新型智慧农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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